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、國家安全、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,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。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提出、組織起草、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,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立項、編號和對外通報。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授權發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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